【最近大家对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都是非常感兴趣,为此小西小编特地为大家在网络上搜集了一些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的内容,那么接下来就由小西把搜集到的相关内容分享给大家吧。】
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管理,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或者拟发布医疗广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3、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广告包括医疗机构的名称、诊疗科目和部分医疗服务的广告。
4、 第四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方可发布。
5、 第五条 医疗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涉及《广告管理条例》规定不得含有的禁止性内容。
6、 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申请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注明日期及有效期限的《医疗机构申请发布医疗广告申请表》; (二)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注明日期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由申请核准的医疗服务项目所在页的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注明日期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证明材料; (四)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注明日期的有关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生产或代理资质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与拟发布广告内容相关的图片。
7、 第七条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是否涉及第三类医疗广告内容。
8、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9、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10、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30日内发布相应诊疗科目的医疗广告。
11、逾期未发布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12、 第九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七寸及其以下规格的户外广告牌、霓虹灯、标牌、匾牌、灯箱等载体发布声称疗效的医疗广告。
13、医疗机构内现有的以张贴形式发布的宣传性医疗广告,也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14、第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卫生专业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严格审查。
15、不得将未列入诊疗科目或者超出登记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通过医疗广告进行宣传。
16、 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内容纳入监督检查的内容。
17、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18、在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中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协助查处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资料,并对提出的执法建议进行认真的分析和协助查处。
19、 第十二条发布医疗服务内容的商业广告需要加注医生推荐言语和形象的必须经过省辖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有统一亮照、统一装潢情形的必须经过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需进行论证的必须提交论证资料;其他情形无需审批。
20、此类商业广告必须严格控制数量并与其他非医疗宣传相区别。
21、严禁在非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此类商业广告。
22、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变相发布以及超时限发布的各类医疗广告及其审查情况,以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23、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发布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4、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5、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6、各地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27、 以上是关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以上就是关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