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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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也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之前,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1. 须双方互负有对等的债务。

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双方。

2. 须对方陷于迟延履行或不履行债务的危险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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